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一、惨痛教训:微信群发布疫情信息,这些公职人员被问责
1、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海燕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海燕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
2020年2月2日,向海燕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朝盛、工作人员区俊祥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朝盛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俊祥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朝盛、区俊祥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明骞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海宗、潘保长、刘方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海宗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
2020年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明骞、曾海宗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保长、刘方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剑媛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剑媛(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
2020年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可可予以立案审查。
5、公司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宝欣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宝欣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宝欣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6、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80后”研究生泄露国家秘密 被判刑一年
去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了下来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第一次,而警察作为高度涉密的群体,更应该从各类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么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文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
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1、不传播不实的“八卦消息”: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往往给传闻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谨言慎行,在网络中也不可缺少。
2、不能低俗:过分低级庸俗的内容和图片不转发,因为你所传播的内容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观反映。
3、不要随意发广告:不要发广告链接和推广其他产品,尤其是虚假和过度夸张的广告。
4、不能咒人:不可强制别人转发你的作品,比如:转了将走大运、发大财,不转将会如何如何……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
5、反对以送礼物为噱头诱导别人转发:包括集赞、集评论、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
6、不能泄露他人隐私:不能随意发表未经他人同意、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这涉及肖像权等公民权利。
7、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决不能发:这些内容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上的传播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8、别让微信绑架你的生活:微信是把双刃剑,把握好尺度才能让微信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绝不能成为低头一族,影响工作、生活和健康。
1、 短信/微信严禁含有涉密内容,内部信息也不能涉及;
2、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妄议”大政方针;
3、 短信/微信不要与恐怖暴力有牵连;
4、 短信/微信涉及宗教内容应十分谨慎,不与邪教有牵连;
5、 短信/微信不造谣,不传谣;
6、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单位和个人人事变动、升迁、罢免事项;
7、 短信/微信不要透露个人和家庭隐私,包括婚姻和财务信息;
8、 短信/微信不要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传闲话,不在背后对领导、同事和朋友品头论足;
9、 短信/微信不涉性,不要露骨谈论色与性话题;
10、 短信/微信上不推销商品。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一、惨痛教训:微信群发布疫情信息,这些公职人员被问责
1、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海燕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海燕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
2020年2月2日,向海燕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朝盛、工作人员区俊祥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朝盛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俊祥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朝盛、区俊祥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明骞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海宗、潘保长、刘方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海宗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
2020年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明骞、曾海宗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保长、刘方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剑媛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剑媛(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
2020年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可可予以立案审查。
5、公司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宝欣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宝欣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宝欣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6、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80后”研究生泄露国家秘密 被判刑一年
去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了下来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第一次,而警察作为高度涉密的群体,更应该从各类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么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文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
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1、不传播不实的“八卦消息”: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往往给传闻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谨言慎行,在网络中也不可缺少。
2、不能低俗:过分低级庸俗的内容和图片不转发,因为你所传播的内容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观反映。
3、不要随意发广告:不要发广告链接和推广其他产品,尤其是虚假和过度夸张的广告。
4、不能咒人:不可强制别人转发你的作品,比如:转了将走大运、发大财,不转将会如何如何……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
5、反对以送礼物为噱头诱导别人转发:包括集赞、集评论、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
6、不能泄露他人隐私:不能随意发表未经他人同意、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这涉及肖像权等公民权利。
7、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决不能发:这些内容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上的传播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8、别让微信绑架你的生活:微信是把双刃剑,把握好尺度才能让微信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绝不能成为低头一族,影响工作、生活和健康。
1、 短信/微信严禁含有涉密内容,内部信息也不能涉及;
2、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妄议”大政方针;
3、 短信/微信不要与恐怖暴力有牵连;
4、 短信/微信涉及宗教内容应十分谨慎,不与邪教有牵连;
5、 短信/微信不造谣,不传谣;
6、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单位和个人人事变动、升迁、罢免事项;
7、 短信/微信不要透露个人和家庭隐私,包括婚姻和财务信息;
8、 短信/微信不要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传闲话,不在背后对领导、同事和朋友品头论足;
9、 短信/微信不涉性,不要露骨谈论色与性话题;
10、 短信/微信上不推销商品。
转自:天億网络安全